顧客忠誠計畫

用於顧客購買商品或勞務時,給予客戶點數或積分,憑該點數或積分可免費取得或折價購買商品或勞務。

重點摘要

會計處理

出售時:依商品、點數售價比,計算點數分攤交易價格,並予以遞延至合約負責債。

兌換時:依兌換比率認列兌換券收入 (非正常銷售之商品)或銷貨收入 (正常銷售之商品)。兌換比率 = 實際累計兌換數 / 預計兌換數 - 前期已認列收入數。

預計變動:自變動時更改兌換比率中預計兌換數即可。

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規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故,出售時即認列所有收入,不可遞延,因而產生財稅差。

營業稅上的規定

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故,出售時即開立全額發票,兌換贈品時不再開立發票。

(台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常見問答:經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否超過百分之10?)

顧客忠誠計畫範例

題目:
顧客每購買$10,000之保養品(單獨售價亦為$10,000),便贈與點數1點每1點可換價值$1,250(成本為$600)之贈品(非正常銷售之產品),使用期限為三年。
1、X1年共出售$80,000,000之商品,並贈出8.000點之點數,估計80%的點數被行使。
2、X1年度實際共有3.600點行使。
3、X2年修正預期兌換率,由 80%提高到90%。
4、X2年度實際共有3,240點兌換券行使。

解答:
購買商品之單獨售價為每個$10,000
點數之單獨售價為$1,250 x 80% = $1,000

商品分攤交易價格:$80,000,000X10000/11,000=$72,727,273
點數分攤交易價格:$80,000,000000/11,000=$7,272,727

分錄:

X1年
商品出售

現金(應收帳款)
     銷貨收入
     合約負債一兌換券

80,000,000
   72,727,273
  7,272,727

X1/12/31
點數兌換

合約負債一兌換券
     兌換券收入 (非正常銷售之商品)
$7,272,727×3,600/(8.000X80%)

4,090,909
  4,090,909

 

 

兌換券費用 (非正常銷售之商品).  
     贈品存貨($600×3,600點)

2,160,000
   2,160,000

X2/12/31
預期兌換率變動
(估計變動)

合約負債一兌換券
     兌換券收入
$7,272,727x(6,840/(8,000×90%)$4,090,909)
6,840/(8,000×90%):累計兌換比例

2,818,182
   2,818,182

 

 

兌換券費用
贈品存貨($600×3,240點)

1,944,000
   1,944,000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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