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虧損、本期有淨利的情況下,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列

結論: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公式為:法定盈餘公積=(本期稅後淨利-累積虧損)× 10%。其中10%之提例比率,除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可不再提列外,比率不可變動;虧損撥補議案,應先提請股東會承認。境外在台分公司不用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重點摘要

先彌補虧損而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分派盈餘

商字第09602050620號第一項:「按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又本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法定盈餘公積。

據此,其順序應為先彌補虧損,而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分派盈餘。至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者,於公司有虧損時,則以本期稅後淨利彌補虧損後之數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虧損撥補議案,應先提請股東會承認

彌補虧損補充說明如下:

  • 彌補虧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核認。
  • 實際彌補: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10%的提列比率

關於10%的提列比率,依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前段規定,10%之成數為法定成數,不可變動。另,該項但書規定,已提列達實收資本額時,可不再提列;但法末禁止繼續提列。

(台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常見問答:經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否超過百分之10?)

境外在台分公司的規定

境外在台分公司,依公司法外國公司專章規定,其並無適用本國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及盈餘分配,故可無須提列法定盈餘及盈餘分派。

範例

請參考以下影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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